于鋼峰生前照片
摘要
2011年,33歲的于鋼峰在被河南省項城市警方帶走三天后,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隊辦公室。警方稱其突發疾病“嘔吐死”。后因于鋼峰家屬及其代理律師向多部門提出申訴,周口市中級法院指定西華縣法院再審此案,將于5月13日開庭。
文|《財經》記者 張玉學
33歲的于鋼峰在被河南省項城市警方帶走三天后,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隊辦公室。警方稱其突發疾病“嘔吐死”。
2013年12月15日,在案發2年后,涉嫌濫用職權罪的項城市三名刑警被項城市法院認定罪名成立,但鑒于三人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較輕,被免于刑事處罰。
后因于鋼峰家屬及其代理律師向多部門提出申訴,周口市中級法院指定西華縣法院再審此案!敦斀洝酚浾攉@悉,再審將于5月13日開庭。
三名警察被判免于刑事處罰
出生于1978年的于鋼峰,是河南省鄲城縣人,在鄭州做水果生意。2011年10月23日,回家探親的于鋼峰在鄲城縣汽車站被項城市公安局民警帶走,警方稱其涉嫌盜竊一輛面包車。三天后的26日凌晨,于鋼峰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隊辦公室內。之后,警方向于鋼峰的家屬通報死因稱,“突發急病、口吐白沫嘔吐而死!
對此,家屬提出質疑,并懷疑于鋼峰遭受刑訊逼供。此事經媒體報道,在持續近2年后,2013年10月9日,項城市檢察院對項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張向華、刑偵大隊一中隊副中隊長馬良冀、刑偵大隊一中隊偵查員劉威力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并隨后提請公訴。同年12月15日,項城市法院作出判決。
項城市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張向華、馬良冀、劉威力三名被告人在偵查于鋼峰涉嫌盜竊犯罪一案中,對犯罪嫌疑人于鋼峰違法超時傳喚、違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以至于鋼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
后經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于鋼峰系肺動脈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
項城市法院認為,此事引起眾多新聞媒體的報道炒作,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三人行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檢方質控罪名成立,遂作出免于刑事處罰的判決。
再審起訴書未做變化
法院判決后,于鋼峰的家屬和代理律師——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文元、張雨均表示,項城市法院未通知他們開庭就審結此案,屬于嚴重違法,因此向檢察院申請提起抗訴,并向多部門控告項城市法院阻礙律師參與訴訟,同時提出申訴。檢察院未做回復,申訴一事經媒體報道后,項城市法院作出再審的決定。
項城市法院再審決定書稱,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項城市法院院長發現,該案在審理過程中,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經提交項城市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案未能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庭審時間,程序違法,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項城市法院決定,該案由項城市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在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決定再審之后,項城市法院經與于鋼峰的代理律師溝通,聽取律師提出的建議,申請由周口市中級法院指定再審法院。
后周口市中級法院指定西華縣法院再審,但起訴書未做變化,依然用項城市檢察院的起訴書。對此,代理律師雖提出異議,但最終未做改變。
據代理律師介紹,該案再審將于5月13日開庭。